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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2024-02-29 16:08  

黑河学院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各用气部门(单位)在实际使用时的操作安全及设施工作安全,根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等法规,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燃气设备使用部门,应使用具备合格标志或经过安全认证(CCC)的燃气器具并正确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第三条 室内的装饰装修不得妨碍燃气设施安全,室外的建筑维修工程不得影响燃气工程的检修,不得在燃气网管线上放置重物或在燃气减压阀组等设备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火种。

第四条 各部门的燃气设备(包括灶具、锅炉等)、燃气管道(包括金属管、金属螺纹管、橡胶燃气专用管等)和燃气报警器材应按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和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安全管理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巡查。

第五条 日常检查中如果发现燃气有泄漏情况及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应立即进行维护、维修,安全检查、检测、巡查、维护维修等工作应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条 对燃气管道和燃气锅炉、燃气报警器材的检查、检测应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其他人不得进行燃气设备、燃气管道、报警器材的安装、维修和拆装操作。

第七条 餐饮加工用的燃气灶具、连接管(胶管、金属软管)灶前阀门和管道连接件(管箍、对丝、法兰等)等应由燃气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员定期进行日常检查。

第八条 日常检查可采用手持式燃气检测仪或在被检物体表面涂刷肥皂水等方式,判定是否有泄漏情况,同时应询问燃气设备的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异常情况,检查工作应有详细的工作记录,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第九条 所有燃气设备的使用场所应安装燃气报警设备,燃气报警设备应由专业公司安装,燃气探头应定期检测,检测结果(报告)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燃气管道在建筑进户位置设置的阀门应优先选用具备燃气泄漏联动关断功能的阀门,如使用的是手动关断阀门,阀门处应有永久性的开启、关断操作示意图、操作说明,阀门、传感器处应有不被机械损伤的措施(设置栅栏、围挡等)。

第十一条 燃气设备、阀门、传感器、报警器材周边不应放置杂物,不应被遮挡或在30cm范围内设置开关、插座和配电箱等设备。燃气报警器应设置在有人值守区域或公共区域,以便设备报警时,能被及时发现。

第十二条 所有燃气管道应涂刷为黄色,并在适当位置粘贴燃气管道不得随意变更等警示标识;燃气阀门、计量仪表等设备不得安装在有人居住(值班)的房间。

第十三条 发现燃气报警器报警后,部门安全员应及时对报警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应关闭所有燃气设备、杜绝明火,直至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燃气设备。如发现管道、设施存在泄漏情况,应先行组织疏散后向燃气公司报修,严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

第十四条 如果在夜间或无设备使用期间发现燃气有泄漏情况,应及时开窗通风、严禁开启或关闭现场的各种电气设备(风机、灯具等),防止引发燃气爆炸、火灾。

第十五条 所有燃气设施应在每天下班前及时关断供气阀门(同时关闭设备自带阀门)。

第十六条 各燃气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燃气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燃气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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