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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校园社会化企业经营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024-03-08 16:08  

黑河学院校园社会化企业经营准入

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经营准入与退出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校园社会化企业运行质量确保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民法典》《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学生食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高等学校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承办学生食堂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引入的各类社会化服务企业 餐饮、超市、洗浴、美发、干洗、保洁、保安、电信快递各职能部门负责的外包服务等。退出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校园投入生产营的社会化服务企业。

第三条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准入原则。

(一)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以服务和效益相结合为目标,充分注重社会化企业竟争和服务能力,提升校园服务整体价值原则。

(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学校管理制度,严格社会化企业准入门槛,提高安全准入条件,提升学校整体安全原则。

(四)社会化企业具有全面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拥有较强管理团队原则。

第二章 社会化企业经营准入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应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行业的各种证照,如企业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员工健康证等。

第五条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应在学校配备具有服务管理经验和掌握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专职负责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和服务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及相应专业资格证。

第六条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应了解学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要求,应有立足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应充分认识高校校园商业服务具有公益性特点。

第七条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应有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工资福利待遇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卫生保障、文明服务、物资采购、物流管理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建立严格的安全和质量监督及检查制度,遵守国家关于卫生、安全、消防管理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常理规定,设立安全和质量监督岗位,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疫情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杜绝恶意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学校校园准入的社会化企业根据服务规模,必须交纳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社会化企业经营准入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标法相关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切实了解和掌握投标方的资金能力、资质信誉、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定学校校园社会化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化企业参加学校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提交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银行提供的当前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社会化企业经营状况评价与退出

第十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安全生产和双方合同等相关规定,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处罚的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社会化企业限期退出学校

(一)约谈。学校责任部门先行约谈社会化企业负责人(法人),提出未按双方合同和承诺书履约的具体内容,负责人(法人)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二)限期整改。约谈后,对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7天至15天的整改期限,责任部门进行挂牌督办,整改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清退处理。

第十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在承包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合同条款自然退出。在经营期结束后,未在下一经营期中标,需在合同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场,不得蓄意拖延时间,与下一家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收取转让费或要求收购设备等。

第十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在学校校园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一)经营期间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等使师生意见较大、影响恶劣、整改不到位的。

(三)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做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学校管理规定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

(五)招投标时以弄虑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准入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第十学校根据校园社会化企业退出情况的严重性,保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企业法人或当事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协调与监管

第十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应办理国家规定的卫生和经营许可证。

第十 学校为社会化企业创造必要的经营条件,对经营场所的水、电、暖、燃气价格应按国家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经营应体现服务性、公益性微利性,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社会化企业的管理和监管:

(一)责任部门牵头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配备专职的学校安全管理员参与监督指导。

(二)学校责任部门定期对物资采购、伙食价格、销售质量、食品卫生、商品价格、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学校校园社会化企业经营服务宗旨是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为确保学校校园稳定和广大师生利益,校园社会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章  

二十 本办法由黑河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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